大冶市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正面案例

发布时间:2022-07-26 点击数量:838

  2021)鄂0281行初126号

承办人:黄静

[关  ]  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

 

[基本案情]

2004年8月10日,案外人湖北省鄂东南地质大队经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审查,获得湖北省大冶市猴头山钼铜矿普查项目的探矿权,证号为4200000420128,勘查面积1.27平方公里,有效期限:2004年8月10日至2006年8月9日。2006年5月26日,原告三鑫公司作为受让方与出让方湖北省鄂东南地质大队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受让大冶市猴头山矿区钼铜矿普查探矿权,地理位置位于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勘查工作区面积1.27平方公里,范围经纬度坐标见合同附件。2006年7月27日,湖北省鄂东南地质大队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提交湖北省大冶市猴头山矿区钼铜矿普查项目的探矿权转让申请,经审查符合国家有关探矿权转让的法规要求,准予转让。2008年1月29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向原告三鑫公司颁发了证号T42120080102001011探矿权证,勘查项目名称:湖北省大冶市猴头山矿区外围钼铜矿普查,勘查面积缩减为1.20平方公里,有效期限2008年1月29日至2009年1月28日。后在该项目延续办证中逐步缩减勘查面积,并有部分勘查面积划至湖北省大冶市鸡冠咀桃花嘴矿区深部铜金矿详查探矿权证中,至2014年1月16日,湖北省大冶市猴头山矿区外围钼铜矿普查项目探矿权证的勘查面积为0.17平方公里。

2007年3月2日至2011年5月16日,原告取得湖北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证号4200000710039探矿权证以及C1000002011054220119910《采矿许可证》等证件。

2021年8月16日,原告三鑫公司向被告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探转采和矿权整合后矿区范围划定申请报件以及《非油气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等资料。被告审查后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关于三鑫公司探采整合矿业权报件受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回复决定:一、由于你公司鸡冠咀桃花嘴深部探矿权范围,涉及金湖虾子地地区铜矿普查19至23勘探线区域权益信访纠纷,根据《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矿业权报件纳入省政务服务一张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和《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矿业权审批工作的通知》“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职责”中“是否存在权属争议”的规定,结合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处、黄石市局相关信访调处协商意见,我局决定不予受理你公司此次申报的“鸡冠咀桃花嘴矿区深部探矿权转采和鸡冠咀、桃花嘴采矿权整合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矿权报件。二、你公司应重新根据2008年5月9日《关于曹福志、曹志华和曹树生等人与鄂东南地质大队合同纠纷问题协调会议备忘录》精神,将拟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退出金湖虾子地地区铜矿普查19至23勘探线区域,形成矿业权空白地,并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补充完善净矿出让程序相关资料后,再予申报探采整合划定矿区范围。原告对此不服,故此成讼。

[审判结果] 

撤销被告大冶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的《关于三鑫公司探采整合矿业权报件受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并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内重新作出核查意见函。

[典型意义]

该案判决后,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上诉,经黄石中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矿业权取得与否关乎三鑫公司的未来发展,该案撤销了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受理的意见函,并责令其重新作出核查意见,充分保障了三鑫公司的合法权利。该案为正面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