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反公序良俗的欠条,法院不支持!

发布时间:2021-08-10 点击数量:4302


手持被告出具的欠条到法院打官司,却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原因为何?近日,大冶法院民一庭庭长柯彬审结的一起合同纠纷案给出了解答。

老王(化名)参与竞标一修缮工程未果,于是到工地要求中标负责人对他投标支出的费用给予补偿并阻止施工。现场负责管理施工的老李(化名)便向老王出具欠条,注明“欠老王工地补给费Y万元”。之后,老李并未支付该款项,故而成讼。诉讼中,被告辩称其是在原告威胁下出具的欠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没有产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法律关系。老王通过阻扰施工的威胁手段达成补偿协议,系不合法行为,亦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规则,该协议依法应认定为无效,老李没有支付原告竞标失败补偿费的义务,老王要求被告支付补偿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依法判决驳回老王的诉讼请求。老王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黄石中院。二审中,老王称欠条是双方自愿达成。黄石中院经审理认为: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老王通过阻扰施工方式,迫使老李违背自己真实意思出具欠条,该行为属于限制经济自由和违反公平竞争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故而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民法典》是一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典,是一部把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作为基本原则的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反公序良俗的欠条终究经不住理性法条的考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行为人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