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法院再审宣告被告人余某无罪
5月9日,大冶市法院对被告人余某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依法宣告被告人余某无罪。
自2005年开始,被告人余某因改建私房未得到大冶市规划建设局许可,遂以该局违规审批相邻商住楼影响其私房通风、采光为由,多次越级进京上访。2008年1月,大冶市规划建设局批准了余某的改建申请,并给付其建房材料差价款及上访费用,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2011年1月,被告人余某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11年9月,大冶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被告人余某上诉后,黄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余某提出申诉,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黄石中院再审,黄石中院裁定发回大冶市法院重审。
今年3月28日,大冶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虽多次越级进京上访,但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上访不属于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或要挟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因而,被告人余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遂依法作出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