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法院审结首例组织残疾人乞讨案 二人获刑
2020年1月21日,大冶市人民法院对犯组织残疾人乞讨罪的被告人赵某、赵某明,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这是大冶法院判决的首例组织残疾人乞讨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8年3月,被告人赵某、赵某明向残疾人亲友以从事牵骆驼、拍照等工作为由,将七名残疾带出家门,随后便组织这七名残疾人前往安徽、湖北等地城市乞讨。被告人分工明确,被告人赵某负责组织乞讨,其妻负责做饭,被告人赵某明负责开车。每天安排两至三名残疾人集中在街边各类门店乞讨,在乞讨过程中,被告人要求残疾人在门店门口磕头直到对方给钱为止,乞讨的钱财全部归被告人赵某所有,并对不听话和没有讨到很多钱的残疾人进行体罚、殴打。2018年3月30日,被告人赵某、赵某明带几名残疾人到大冶市街头乞讨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有关村委会及救助管理站提供证据证明,七名残疾人中,四名属智障人员,完全无法交流,可以正常交流的三名残疾人也为一级、二级等不同等级的残疾类型。据三名可正常交流的残疾人陈述:被告人赵某带着他们七人从安徽老家出发,沿路乞讨到湖北,每天只安排一顿晚饭;出去乞讨的时候,被告人赵某和赵某明一直跟着看守他们,每次到别人店门口要么牵骆驼要钱、要么下跪磕头、要么睡在地上,直到给钱才离开;每天多的时候能讨100多元,有时只能讨几十元,不好好讨或者讨得少的时候赵某明就会对他们拳打脚踢。几名残疾人家属也表示,被告人赵某和赵某明以带残疾人出去牵骆驼照相、玩把戏赚钱为由骗取家属信任,如果知道是出去乞讨的话,他们绝对不会让被告人把人带出去。
组织残疾人乞讨罪是《刑法修正案(六)》的新增罪名,在犯罪过程中,无论有没有对被害残疾人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手段,就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设立本罪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残疾人的权益,本案被告人赵某、赵某明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以暴力、胁迫、控制残疾人人身自由等手段,组织多名残疾人多次进行乞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残疾人乞讨罪。
残疾人被一些不法分子有预谋、有组织的以乞讨为生,是对其人格尊严的伤害,不仅侵害了残疾人的健康权与身体权,还危害社会治安,对城市建设造成负面影响。国家为残疾人制定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基本上保障了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全社会努力营造关爱残疾人、帮助残疾人的浓厚氛围,但不法分子却无视法律、泯灭道德,利用他人身体的缺陷来谋取利益、违法犯罪,此种行为必然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