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人有家不能回,人民调解再续亲情

发布时间:2020-07-15 点击数量:438


近日,在大冶法院特设的诉前调解室里,当事人刘某一边抹着眼泪一边开心的在和解协议书上签下了姓名。

刘某现年67岁,婚内一女,因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书载明离异后刘某可以与儿子一家共同生活。在儿子家中居住期间刘某与儿子儿媳常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发生口角,引发肢体冲突,儿子儿媳还扬言要求刘某搬走,不再往来无奈之下,刘某来到法院欲就离婚判决提起上诉并状告儿子儿媳虐待行为等。人民调解员接待刘某后,细谈得知,刘某其实并不想跟儿子一家对簿公堂,仅仅是希望儿子履行判决内容,共享天伦之乐。

双方到齐后,调解员首先向刘某的儿子儿媳讲解有关法律法规,指出子女赡养父母是应尽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人父母更应该敬老爱老以身示范教育好下一代;另一方面劝导刘某要站在儿子儿媳角度看问题,多理解他们,家和才能万事兴。通过调解员悉心调解,刘某的儿子、儿媳认识了自己的错误,表示今后一定会善待老人、和睦相处,并负责照顾刘某的生活起居、承担生病费用等。刘某也表示不再干涉年轻人的生活,反思自己的问题,在儿子儿媳上班期间照顾好孙子们的日常生活。最终双方当场签订和解协议

这起家庭纠纷成功调处,妥善解决了刘某的养老问题,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使一家人重归于好,更是人民调解工作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诠释该案中,当事人优先选择委托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运用人民调解特有的人民性,群众性,生活性特征,加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将情理与法理充分融合,化解了矛盾,减少了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