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正面案例

发布时间:2022-07-04 点击数量:399

案号:(2022)鄂0281民初1151号

承办人:马璐

[关键词] 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

 

[基本案情]

被告狄彦明在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处办理信用卡,消费后多次逾期未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提起诉讼。原告在该时间段内有多笔信用卡纠纷提起了诉讼。

[审判结果] 

一、被告狄彦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3089.23元(截止2021年11月5日)及手续费、利息(含复利)、违约金(手续费、利息、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利息以实际欠款本金分段计算,但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手续费、利息、违约金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手续费、利息、违约金总和以同期一年期LPR的四倍为限);

二、被告狄彦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律师代理费2500元。

[典型意义]

我庭根据金融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特点,为了快速办结案件,制作了信用卡纠纷表格式判决书,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支持了原告的合法主张,维护了原告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