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星说法】 “闪婚”离婚 彩礼咋办?

发布时间:2023-07-03 点击数量:6718

彩礼是中国民间婚嫁习俗之一,但彩礼对簿公堂是屡见不鲜近日,大冶法院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判决女方返还男方部分彩礼3万余元

2022年1月,朱某与陈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一个月后,双方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缺乏感情基础“闪婚”,导致婚后生活矛盾重重,时常因鸡毛蒜皮小事而大动干戈,两人共同生活仅1个多月便分开。3个月后,男方朱某以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女方陈某退还彩礼8万余元,陈某则认为彩礼系朱某自愿赠与,不应退还。原告诉称,婚前给了被告彩礼8万余元,因给付彩礼导致其家庭困难,现其母亲身患疾病缺钱治疗,被告应退还彩礼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均表示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求,予以准许。关于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本案原告给付彩礼后,导致其家庭生活困难,现其要求被告返还,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返还金额,结合本案原、被告共同生活等实际情况,酌定3万余。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