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法院为10家企业追回经济损失17万元

发布时间:2022-04-18 点击数量:474

3男子多次潜入大冶、黄石、鄂州等地10多家企业盗窃电缆等财物,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近日,大冶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刘某芳、刘某凯、姜某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15000元不等,责令退赔企业经济损失17万余元,有力打击涉企犯罪行为,保护企业财产权益。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刘某芳、刘某凯商量出去偷东西卖钱,后来姜某也入伙,三人使用面包车实施盗窃车。2021年5月至8月,被告人刘某芳伙同被告人刘某凯、姜某窜至大冶市罗桥工业园区、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工业园区、鄂州市鄂城区等地,先后实施盗窃作案14起,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约24万元,所盗物品均被其变卖。其中,2021年5月的一个晚上,三人驾车来到罗家桥工业园某纺织厂偷走配电箱的闸刀和铜配件,变卖15000余元,每人分得5000余元;2021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三人驾车到了鄂州樊口某电气公司,偷走厂内十几卷电缆线和铜板,变卖45000元,各分得15000元。案件审理期间,刘某芳、姜某退赔企业经济损失共计7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芳、刘某凯、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结合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等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