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改嫁、过继、过期,有了这些理由就能夺走遗产?
老两口相继过世40年后自建房屋被拆迁,二人育有子女四名,补偿款却被没有血缘关系的人领走了,是何原委?
基本事实:柏某夫妇系大冶市金山街道某村村民,二人育二女二子,夫妇二人去世后,其二子相继去世且均未生育子女,夫妇二人留有自建房屋一座。2017年,该村被整体规划为拆迁棚改区域后,被告单方面将其子过继到夫妇已去世的二子名下,并称外嫁女和改嫁媳没有继承权,领取了房屋拆迁补偿款36万余元。两个女儿与大儿之妻以被告侵犯三人合法继承权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大冶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返还三原告拆迁补偿款36万余元,被告不服,上诉至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本案的几个争议焦点。
1、外嫁女和改嫁媳妇有没有继承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拆迁房屋系柏某夫妇自建私房,两个女儿对其父母已尽赡养义务,对二人遗留下的房屋依法享有继承权。大儿之妻与大儿存在事实婚姻,大儿子生病期间进行了照顾,又为去世的大儿子端了灵牌,已尽妻子义务,亦可依法享有继承权。
2、过继子辈到已去世的合法继承人名下,是否可继承遗产?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夫妇二子去世后,为获得二子遗产,单方面将其子在宗谱上写成二子继子,此“过继行为”不符合农村过继子女需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举行一定仪式的风俗习惯,故该行为不发生继承效力,其子对案涉财产不享有继承权。
3、本案是否已超过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时效?
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纠纷案件,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本案三原告主张继承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另,被告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和领取补偿款时间均在2018年1月之后,三原告于2019年提起诉讼,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4、二审期间被告提起涉案拆迁房屋已被柏某夫妇二子因偿还债务抵押给了自己的父母,因此自己享有继承权,该主张能否成立?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对案涉房屋系柏某夫妇遗产无异议,若房屋权利人没有发生变动,柏某夫妇的子女依法享有继承权,因夫妇二子已经去世,故法定继承人应为三原告。被告以其父母抚养了已去世的二子6年,二子无力偿还债务将房屋进行抵押为由,主张自己享有继承权,但在作出判决前,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现实中,房屋处置是家庭大事,往往会谨慎处置,无论是房屋买卖还是以房抵债,当事人之间一般都会签订书面协议,哪怕是亲人间的交易,至少都会邀请两名以上见证人参与见证,而被告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而不支持该主张。
相关法条:《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纠纷案件,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