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买房,结果如何?
人生大事,买房算其中一件。而以口头约定方式买房,风险之大,要慎之又慎!
2013年,柯某与某置业公司口头约定买房,并于当日支付部分购房款7万元,该置业公司向柯某出具收据。后柯某又分四次支付购房款10万元。2018年10月,柯某要求置业公司交房,却被告知所购房屋已出卖给他人。置业公司未走任何手续,当即就“换了”一套房屋卖给柯某。拿到“新房”后,柯某着手装修,为房屋安装水电、更换防盗门、安装防盗窗。
谁料,没过几个月,柯某为新房安装的防盗门锁芯被案外人王某更换了,王某声称其已从置业公司处购买了该房屋。柯某随即找到置业公司,置业公司这次又“推出了”《补充协议》,约定置业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前向柯某交付所购房屋,同时把145m2的门面质押给柯某约定质押期限,并作出三种承诺,第一,若质押期满未交房,则退赔柯某26万元;第二,若质押期满未退赔约定价款,则门面归柯某所有;第三,若8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22万元给柯某,则柯某退还门面并终止协议。约定期限届满后,该置业公司未履行约定,故而成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柯某向被告某置业公司购买房屋,并未签订书面合同,该置业公司也未交付房屋给柯某,故原、被告口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被告自愿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就返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达成一致,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法律规定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判处被告某置业公司返还原告柯某购房款及赔偿损失共计26万元。
法官提示:合同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电子数据等其他形式。国家法律规定的必须要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比如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房屋销售合同等,如果这类合同采取口头约定的形式,那么可视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即便柯某以口头约定方式从置业公司拿到房屋并入住,也会存在一定隐患。
法条链接:《合同法》、《民法典》、《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