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刘某等7人涉恶犯罪一审最高获刑8年!
7月31日下午,大冶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某等7人涉恶犯罪一审公开宣判。刘某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经人介绍认识时任大冶市某担保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邹某强,并经该公司负责人同意,为公司催讨债务。2013年4月至2015年初期间,被告人刘某组织被告人刘某甲、曹某禄等人先后采取殴打、辱骂、威胁、恐吓、滋扰、短时间控制等手段向多名被害人进行非法讨债。被告人邹某强明知被告人刘某等人采取非法手段为其所在公司讨债,仍对被告人刘某等人的行为进行策划并授意放任。被告人刘某为追讨债务,经常纠集被告人刘某甲、曹某某等人有组织、有预谋地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7起,寻衅滋事违法活动32起,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被告人刘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邹某强、刘某甲、曹某禄等人为其他成员的相对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另查明,被告人曹某、彭某、彭某涛伙同刘某在非法讨债过程中强拿硬要他人财物,逞强斗狠、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犯罪。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大冶法院一审判处刘某等7人八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数额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损失。
该案从开庭审理到宣判仅用时18天,大冶法院用实际行动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案件清结”目标扎实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