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二庭审判员罗锋妥善调处民间借贷案效果佳

发布时间:2012-09-07 点击数量:1522

   

2月下旬,我院民二庭审判员罗锋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妥善运用财产保全措施,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帮助了小微企业正常经营,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2009年11月,被告吴某、张某向原告周某借款30万元,由被告黄石某医药公司提供担保,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还款期限届满,被告仅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余款拖欠未还。去年12月,原告将三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28万元及相应利息,并申请查封被告黄石某医药公司的经营资产。民二庭审判员罗锋承办该案后,通过认真分析案情发现,如果简单对医药公司的资产采取保全措施,小微企业的生存发展会严重受阻,被告吴某、张某将产生抵触情绪,达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此,罗锋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在采取保全措施前首先组织双方当事人悉心做调解工作。但是,被告强调自己的实际困难,原告要求将医药公司资产变现偿债,双方意见相悖,调解未果。后罗锋调整工作思路,依法对医药公司的有关资产、经营权采取保全措施,但不影响其经营,促使被告积极对待,解决了原告担心被告私自变卖公司资产的后顾之忧。罗锋继续耐心做原、被告思想工作,指出资产变现和不变现对原、被告双方的利弊,同时建议原告给被告吴某、张某继续经营医药公司的机会,这样双方都可以实现利益最大化。在主审法官罗锋的谆谆劝导下,原、被告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分期分批偿还借款及利息。原告的权益得到了切实的保障,医药公司也得到了继续经营发展的空间,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