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微信群里发布接处警信息侵犯隐私权?大冶法院这样判... ​

发布时间:2021-09-14 点击数量:6422

 

大冶一社区工作者协调纠纷时,在微信群发布接处警信息,被侵犯人格权。近日,原告小明等两人诉被告小李人格权纠纷一案在大冶法院宣判,法院认为社区工作者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年初,原告砍伐小区数棵小树,被告作为社区基层工作者向公安报警。公安部门派员出警处理,被告将警察接处警及原告背影照片上传到小区业主微信大群,并附言小区砍树一事已报警立案,后期通报处理结果。两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肖像权、隐私权,对其造成损害,故而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自身原因砍伐小区树木,被告作为社区基层工作人员在行使社区基层治理职责时,将警察出警以及原告背影照片上传至小区业主微信群,向小区业主通告砍树处理意见,既未点名道姓,亦未显示原告特定肖像,并无不妥。且被告的工作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故被告的行为对原告不构成民事侵权。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肖像权、隐私权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