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负面案例
案号:(2019) 鄂0281民初2758号
承办人:王碧
关键词: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
基本案情: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路公司)与湖北迪峰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峰公司)分别于2013年4月10日、2013年7月23日、2014年9月30日、2015年7月29日签订工程名称分别为湖北迪峰换热器产业园2#厂房《建筑工程承包施工合同》、l#厂房《建筑工程承包施工合同》、1-7#辅助用房《建筑钢结构工程构件定做、安装合同》、1#厂房(气楼变更增加部分)《建筑钢结构工程构件定做、安装合同》。
湖北迪峰换热器产业园2#厂房《建筑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约定质保金40.5万元,在钢结构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付清,l#厂房《建筑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约定质保金108万元,在钢结构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付清。两份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均为迪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尾款的,按尾款每天0.1%的比例收取滞纳金。1-7#辅助用房《建筑钢结构工程构件定做、安装合同》未约定质保金,违约责任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每延期一天按每天三千元计算赔偿承包方的损失。1#房(气楼变更增加部分)《建筑钢结构工程构件定做、安装合同》未约定质保金,也没有约定延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
20l4年12月30日,迪峰公司l#厂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4年10月8日,迪峰公司1#、2#钢结构厂房竣工验收合格。2014年12月21日,鸿路公司将迪峰换热器产业园l#、2#钢结构厂房移交给迪峰公司。经过结算,迪峰换热器产业园1#厂房审定金额为21657467.73元、2#厂房审定金额为8234871.212元、l#厂房辅助用房审定金额为643177.96元,鸿路公司、迪峰公司对1#厂房(气楼变更增补部分)项目经过决算金额为320000元,共计30855516.9元,迪峰公司共计已经支付工程款30171650元,尚欠工程款683866.9元。鸿路公司要求迪峰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及违约金,故而成讼。
审判结果:
一、迪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付鸿路公司工程款683866.9元;二、迪峰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10月23日起以363866.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迪峰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10月23日起以3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典型意义:
2022年7月19日,湖北省委政法委对全省涉企案件专项评查情况进行通报。经评查,发现该案的民事判决书中有7处文字错误,卷宗材料载明的扣除审限审批时间和案件合议时间均晚于结案时间。该案文书的多处错误和材料瑕疵,存在给当事人企业权利义务造成影响的风险。大冶市法院对该案有关人员进行了处理并对文书错误裁定更正。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司法水平和审判质量的集中体现,该案在涉企案件专项评查工作体现的问题,对全市法院提高案件质量有重要警示意义:一是要建立裁判文书校核审查责任机制,防范“带病”裁判文书;二是扎实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对质量不过关的案件及时整改;三是创新案件质量评查方式方法,确保案件评查不走过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