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诉离婚情已逝 十年夫妻燕分飞

发布时间:2016-07-15 点击数量:3242

  近日,远在广东打工的尤某(女)领到了大冶法院转付的2万元经济帮助款,被缺席判决离婚的被告尤某,特意打长途电话给该院殷祖法庭负责人王国良,感谢王法官解开了她多年心结,点燃了她生活希望。至此,原告刘某与被告尤某历时三年多,三次起诉到法院的离婚纠纷,终于得到了妥善化解。

  大冶刘仁八镇村民刘某与尤某曾经是同学,2006年底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07年初补办结婚证。婚后,二人生育一男孩,共同建造一栋二层楼房。2012年,刘某、尤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刘某为此长期不归家,尤某因此曾服药自杀,经医院抢救脱险。2013年、2014年,刘某先后两次向大冶法院起诉要求与尤某离婚,尤某均不同意离婚。殷祖法庭承办案件后,为挽救婚姻,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两次判决不准许刘某与尤某离婚。此后,刘某、尤某未能和好,各自外出打工,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刘某第三次诉至大冶法院要求离婚。案件由大冶法院殷祖法庭负责人、入额法官王国良承办。

  王国良细心查阅案卷,敏锐发现该案矛盾非常尖锐,经过两次离婚诉讼后,原告刘某已是不达目的不罢休,并且对法院两次判决不准离婚产生抵触心理。被告尤某仍然坚决不同意离婚,又不肯到庭,其曾经服药自杀的经历,让人不得不更加慎重。为此,有着多年政工工作经验的王国良发挥其做思想工作的优势,多次上门邀请村干部与当事人母亲等亲友一起为刘某“把脉”,劝刘某多考虑女方困难,用更多的诚意化解双方的情结。尤某虽在外打工,王国良不厌其烦地找到其娘家兄弟,帮助剖析尤某是否有必要情系“僵尸婚姻”,劝导其珍爱生命,珍惜生活。一番劝说后,刘某自愿在财产和经济方面,给予尤某帮助,尤某也感受到破镜难圆,不再坚持己见,矛盾化解终于出现转机。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因尤某不愿从外省回来,案件无法进一步调解,王国良当机立断,及时作出判决: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尤某离婚,子女由原告抚养,房子归被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经济帮助款2万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息诉服判,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