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向大冶法院法官张文凯送锦旗致谢

发布时间:2015-02-05 点击数量:3002

   

元月30日,被告肖某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后,向民三庭法官张文凯送来“人民公仆,情系百姓”锦旗,感谢张文凯有效化解了他与原告刘某之间历时近4年之久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这是该院近年来收到的第一面被告赠送的锦旗。

2011年6月,刘某在肖某承包的某设备安装公司高炉煤气管道安装工程中从事小工,施工过程中,刘某右手食指被钢管夹伤致残。刘某与某设备安装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纠纷历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法院一审判决,原、被告均不服上诉,2014年5月,黄石中院裁定发回重审。

民三庭受理此案后,庭长黄开文高度重视,与承办法官张文凯一起认真研究案情,理顺法律关系,发现刘某与某设备安装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与肖某存在雇佣关系,遂依法向刘某进行法律释明。刘某申请追加肖某为共同被告,要求其与被告某设备安装公司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1万余元。被追加为被告后,肖某抵触情绪非常强烈,认为他在刘某住院时已支付了4400元医疗费和8600元赔偿款,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另原告索赔标准过高。张文凯法官冷静思索、耐心劝导,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委托代理人进行调解,层层剖析案情,虽未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原、被告因而对本案法律关系、本人权利义务以及案件赔偿标准有了理性认识,对案件判决有了合理预期。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接受被告肖某雇请提供劳务,双方构成雇佣关系。刘某在施工过程中受伤,雇主肖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肖某不具备承包高炉煤气管道工程施工资质,被告某设备安装公司将工程发包给肖某,存在选任过错,应按份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核,原告的损失为4万余元。遂判决被告肖某赔偿原告80%的损失3万余元,扣减其已经赔偿部分,还应赔偿2万余元;被告某设备安装公司赔偿原告20%的损失8000余元。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被告肖某和某设备安装公司主动缴纳了赔偿款,实现了胜败皆服、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