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小而美科技服务 促进网络经济大发展 大冶法院为保护扫码支付加“法码”

发布时间:2023-10-25 点击数量:752

“滴,微信到账xxx元......”扫码支付已成为当下最快捷的消费方式,收款转付系统软件逐渐成为众商家财务统计必备软件之一。近日,大冶法院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某信息技术公司及某网络科技公司返还原告余某8万余元并支付补偿款。

2021年4月,余某因经营某蛋糕店需要软件系统进行财务等管理,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软件买卖合同》约定,余某向该公司购买收款转付系统软件2套,依据门店数收取每年1000元使用费,合同总价款为4000元,该软件功能为收银管理、商品管理、连锁门店管理等,由网络科技公司负责安装及售后服务,安装调试完毕后付清货款。某网络科技公司系从事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运行维护服务等企业,与取得互联网支付(全国)许可证的信息技术公司互为渠道合作伙伴。合同签订后,该网络科技公司按约定提供了软件并安装调试完毕,余某也按约定支付款项。但是,2022年12月至次年1月,余某将存放在收银转付系统内的款项13万余元发起多次提现,均未成功。为此,余某要求网络科技公司解决,未得到满意答复。

2022年12月,涉案信息技术公司对商户发布《公告》,主要内容为为针对近期出现的提现延时到账问题,公司作出承诺:自2023年1月1日起,新的交易将切换新的系统;对于历史积压订单,安排人员尽快核查,按实际顺序一次到账,1月31日前解决问题;为弥补因系统问题导致提现延时到账带来的影响,对延期到账的金额,每日按0.03%给予补偿。2023年7月,该信息技术公司已退还款项5万元,其余款项,余某多次向网络科技公司及信息技术公司催讨未果,因而成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余某与涉案网络科技公司签订合同及网络科技公司与信息技术公司之间的授权行为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余某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涉案信息技术公司作为软件系统的终端,应当根据软件收款转付系统中的提现功能,将计入到余某账户的款项退还给余某。对于在采取相关措施后,余某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涉案网络科技公司及信息技术公司返还余某8万余元及赔偿款,并支付余某因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损失8000元。

法官提醒:互联网时代,扫码支付成为最常见、也是最常用的移动支付方式之一,在街边小摊贩、夜市经济、商场大品牌等贸易交接处皆可见扫码支付。技术支撑技术,安全、可靠的收款转付系统,离不开网络技术公司、信息技术公司的诚信合法经营。数字网络经济下,方便快捷的同时,网络信息技术企业更要构筑安全防线、恪守信用底线、坚守法律底线,持续不断为商家提供小而美的科技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