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法院刑庭为企业追回被盗款2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3-05-14 点击数量:1690

   

近日,大冶市劲鹏制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鹏公司)向大冶法院寄来感谢信,盛赞刑庭审判员熊振热情服务、务实高效的可贵精神,由衷感谢该院依法惩处犯罪的同时,为该公司追回被盗款22000元,维护了企业权益。

被告人黄某、龚某系湖北省蕲春县向桥乡、刘河镇村民。2012年4月上旬,二被告人与骆某(另案处理)密谋,共同出资购买一辆别克小轿车作为作案工具准备实施盗窃。同月19日凌晨,二被告人与骆某纠合一起,趁夜深无人之机,驾驶该轿车来到劲鹏公司,用钢钎、铁锤将公司围墙破坏进入院内,用钢丝剪剪断财务室防盗窗,盗走财务室保险柜内现金2万元及办公桌抽屉内现金2000余元,之后,三人驾车逃离现场,将赃款瓜分。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及时判决并不困难,但刑庭主审法官熊振用了接近三个月才审结此案。原来,熊振在主动联系被害企业时了解到,劲鹏公司属招商引资企业,尚处于发展阶段,财务室失窃给公司资金周转造成了一定困难。企业失窃无小事,为了及时挽回企业经济损失,熊振克服自己案多时间紧等困难,挤出办案时间,反复耐心对被告人及其亲属进行法律释明,指明盗窃行为的严重危害,讲明退赃与否的不同法律后果,最终促使被告人龚某亲属缴纳了22000元,刑庭随后将该款作为退赃款全部发还劲鹏公司,劲鹏公司对被告人龚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龚某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黄某曾因盗窃,三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年六个月和三年;被告人龚某曾因盗窃,二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三年,二被告人均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被告人龚某主动退赃,取得劲鹏公司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被告人龚某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

收到法院发还的退赃款后,劲鹏公司负责人连称两个没想到,一是没想到案件到法院后赃款能够如数追回;二是没想到被告人缴纳22000元后,大冶法院一分钱罚金未收,全部作为退赃款发还了劲鹏公司。为此,该公司寄来感谢信表达由衷的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