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法院化解一起商品房买卖“僵局”

发布时间:2022-05-24 点击数量:533

首付24万余元后,陈某因按揭贷款未获批,无力继续购买商品房。“真是骑虎难下,买不起,退不掉,违约金足以拖垮我了。”

近日,陈某与大冶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大冶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解除,陈某承担违约金6万元,大冶某房地产公司返还陈某首付款24万元。

2020年10月,大冶某房地产公司与陈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系列补充协议,约定由陈某购买其开发的商品房一套,首付款24万余元,余款55万元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若无法办理按揭贷款,则买受人须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余款。合同签订后,陈某分三次支付首付款共计24万余元。后由于陈某负债率高,银行不同意为其提供贷款。陈某无力支付剩余购房款。

大冶某房地产公司遂向大冶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陈某支付剩余购房款55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陈某则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首付款24万余元。

双方的争议很快聚焦在陈某作为违约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对此,大冶房地产公司认为,陈某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其余购房款,属于违约方,无权要求解除合同。陈某认为,余款55万元无法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其没有违约的故意,应当允许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合同的本意是通过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原、被告双方共同与银行多次协调后,仍无法办理按揭贷款。陈某作为普通购房人,短时间筹集55万元,难度较大,其没有按约交齐剩余房款,尽管违反了双方的约定,但不属于恶意违约,如果继续履行合同,陈某不但难以实现购买房屋的目的,还将持续承担较重的违约责任,应当准许陈某解除合同。同时,陈某作为违约方,违约责任不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其应支付大冶某房地产公司违约金6万元。合同解除后,大冶某房地产公司应当返还陈某首付款24万余元,两项相抵,大冶某房地产公司应返还陈某18万余元。

案件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大冶某房地产公司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法官寄语:准许违约方解除合同,化解了陈某“骑虎难下”的困境,但是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有严格的条件要求,如存在恶意违约、解除权行使期限超过一年等情形,这个“虎”就真的难下了。建议购房者不要仓促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要认真研究、多方咨询后再做决定。呼吁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管,将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纳入备案监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