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村干部挪用资金、受贿案

发布时间:2021-12-14 点击数量:315

12月14日,大冶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韦源口镇韦山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费某涛挪用资金、受贿一案,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120余人到庭审现场参加旁听。微信图片_202112141442341.jpg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费某涛在担任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韦源口镇韦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以村委会名义与他人签订房屋变更协议,出售村民拆迁安置房,并收取购房款,先后两次将收取的购房款21万元挪作他用或借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其中,2018年5月,费某涛以韦山村村委会名义与王某签订购房合同,王某的父亲当场支付全部购房款21万元,按费某涛要求其中20万元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费某涛次日将这20万元借给费某海从事经营活动;2018年11月27日,费某涛以同样方式与刘某签订房屋变更协议,刘某按费某涛要求,将全部购房款24万元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费某涛将其中的1万元转给其儿子用于购买商业保险。77f3f87b9cb9b70a66d9a6e244de892.jpg

2017年6月至2020年8月,费某涛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1万元。其中,2017年6、7月,收受申报宅基地村民冯某贿赂现金1万元;2017年8月至12月间,先后4次收受柯某贿赂现金4万元;2019年6月,收受申报宅基地村民费某波贿赂现金3万元;2020年7、8月,收受同村房屋拆迁村民王某岸贿赂3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费某涛利用其担任村委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之便,私自将其经管的村集体资金21万元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或归个人使用,又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活动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1万元,应以挪用资金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围绕指控事实开展举证、质证、辩论,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和量刑等均充分发表意见。被告人费某涛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该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