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姐取过世弟弟存款遭拒,怎么办?
“太感谢吴法官了,有了判决书,我们终于可以去取钱了!”70余岁的老太邓某拉着金牛法庭庭长吴曦的手连声谢道。近日,大冶法院金牛法庭审理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判决某银行支行返还去世的邓某弟弟银联卡内18000余元。
2021年10月,邓某弟弟因突发的病情变化死亡,邓某为其办理丧葬事宜,并为此花费数万元。事后,在整理遗物时发现死者邓某弟弟有一张某银行的银联卡。邓某前往某银行支行查询,银联卡内余额为18000余元,得知结果的邓某试图取款,不料遭某银行支行拒绝。邓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将某银行支行诉至法院。
某银行支行辩称,按银行规定,储户的钱归储户所有,储户去世后,5万以下的存款可以直接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但邓某并非法律上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原告邓某胞弟死亡时遗留银行存款18000余元,应认定为邓某胞弟的遗产。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邓某弟弟生前单身,父母已去世,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告邓某与其胞弟系同胞姐弟关系,属第二继承顺序,对其胞弟的遗产具有法定继承权。被告某银行支行辩称原告邓某并非死者生前第一顺序继承人而拒绝支付,理由不成立。原告邓某要求被告某银行支行返还其胞弟生前在该行遗留的银行存款18000余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