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黄豆33包获刑一年两个月

发布时间:2021-12-24 点击数量:407

近日,大冶法院对一起盗窃案作出判决。被告人苏某因盗窃33包黄豆,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责令退赔赃款12800元

2020年8月6日,苏某来到大冶市罗家桥街道王家庄村五思川湾邓某的豆腐作坊内商谈豆腐作坊转让之事,见作坊内堆放大量黄豆后,遂起窃取之心。同年8月8日上午,苏某雇了一辆微型货车以及三名搬运工一起来到邓某的豆腐作坊,趁屋内无人之机,将屋内33包黄豆全部运走,并售给在大冶市金湖办事处铜禄山熊家湾经营豆腐作坊的古某,获赃款人民币12600元。经大冶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苏某所盗黄豆价值人民币12800元。

大冶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查明苏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苏某系湖北省钟祥市市民。2016年9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5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20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1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后,当天,又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8日被执行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