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须知

发布时间:2012-09-12 点击数量:16637

司法鉴定工作是法院审理、执行案件的重要环节之一,是为案件裁决和执行提供科学依据的重要保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文件精神,法院不再承担鉴定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鉴定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文件规定,基层法院司法技术科现职能转变为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即在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委托专门机构或专家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并进行监督协调。

一、主要职责

1、办理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工作。

2、为审判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3、协助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工作。

二、收案

1、受理本院审理、执行部门委托的鉴定、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的案件。申请鉴定的事项,目的要清楚、准确。

2、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相关的卷宗材料;

经法庭质证确认的当事人举证材料;

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的材料;

既往鉴定、评估、审计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报告文书;

申请方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代理权限;

其它与鉴定工作有关的资料。

三、立案审查

1、审查移送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2、委托鉴定的内容是否准确,鉴定目的是否明确;

3、审查移送的鉴定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4、收案登记;

5、移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备案(评估、拍卖案件)。

四、选择专业机构

1、司法鉴定科作出收案决定后,在3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电传等有效方式,通知当事人按指定时间、地点选择专业机构。

2、当事人不按时到场,也未在规定期间内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的,视为放弃选择专业机构的权利。

3、选择专业机构在司法鉴定科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进行,选择鉴定机构,采取协商选择和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选择结束后,当事人阅读选择专业机构笔录并签字。

4、审查中发现专业机构或专家没有资质或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它原因影响鉴定、评估、审计工作进行的,应当要求双方当事人重新选择。

5、双方协商不一致或一方当事人表示放弃协调选择权利,或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的,采取随机方式选择专业机构。

五、委托

1、专业机构确定后,应通知专业机构审查材料,专业机构审查材料后同意接受委托的,办理委托手续。审查材料后不接受委托的,通知当事人重新选择。

2、向专业机构办理委托手续后,应当通知当事人按指定时间向专业机构缴纳鉴定费用,对于当事人无故逾期不缴纳鉴定费用,可中止委托。

3、委托案件需要勘验现场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工作的进行。

4、需要补充材料的,通知审判或执行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提供。补充材料须经法庭质证确认或主办法官审核签字。当事人私自向专业机构或专家个人送交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依据。

5、专业机构作出的报告初稿,送交鉴定科工作人员。当事人若对报告初稿提出异议,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证据和书面材料,期限视案情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及证据材料,专业机构应当认真审查,自主决定是否采纳,并说明理由。

6、涉及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转让的证券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通过证券交易所实施,其它证券类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拍卖机构实施。

六、结案

对外委托案件应当以出具鉴定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清算报告等报告形式结案或者以拍卖成交、流拍、变卖、终止委托的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