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为守住“钱袋子”却掉进商家“心眼子”

发布时间:2025-03-14 点击数量:92

俗话说得好,“买家没有卖家精”。对于消费者来说,在消费时很容易被推销员“诱导”,稍不注意,便会掉进商家设下的消费“陷阱”。近日,大冶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办理会员卡而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从剑拔弩张到握手言和,实现了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警惕预付卡“陷阱”,消费“韭菜”要避开

“我们的健身房新开了个舞蹈班,只要3680元,就能让您的孩子在专业老师的指导下,上三年特长课,只有近期才有活动哦!”“环境优美、课程丰富、老师专业……关键在市中心,交通也很方便!”现在的小孩都“才艺傍身”,除了学习外,特长也不落下。眼瞅娃的同学们多才多艺、个个拿奖,刘女士便产生了给娃报个兴趣班的念头。正当搜索附近的特长班时,这个销售电话刚好打入,在推销员的热心推销和实惠课程的诱惑下,她顿时有种“捡了大便宜”的感觉,于是爽快转账交钱,成为了健身房的VIP会员。然而当她兴致勃勃地带着孩子来上课时,“买家秀”和“卖家秀”的强烈对比冲击,却给她泼了盆冷水。“根本没有什么舞蹈班,也没有专门教学的舞蹈老师!这不是在欺骗消费者吗?退钱!”在刘女士的质问下,工作人员解释道:“舞蹈老师有点事还没来报到,过两天您再带着孩子来上课吧!这个没有限制的,三年内都属于有效期。”“您好不容易抢到了这个优惠名额,整个大冶再没有比我们家更便宜的价格了,您再等等,老师马上就来了。”因为套餐价格确实是便宜实惠,工作人员的态度也十分诚恳,刘女士暂时保持了“观望”态度。

天上不会“掉馅饼”,预付钱款需戒备

本以为事情可以“柳暗花明”,却没想到踏踏实实踩进了坑里。几天后,刘女士带着孩子到健身房学习舞蹈,才发现上课时间完全不固定,后在与舞蹈老师的聊天中发现,舞蹈班是临时组建的,老师也是临时聘请的,原本宣传的专业舞蹈班,摇身一变成了“草台班”。“太过分了!挂羊头卖狗肉!”深感被骗的刘女士决定退费。然而这次工作人员的态度却变得强硬起来:“你这是特价卡种,不退不换的,之前我们特意提到过这一点。”“你也提到过你们的舞蹈班很专业,但现在舞蹈班是临时组的,也没办法保证我的孩子按时上课,这是欺诈!”刘女士认为健身房存在虚假、夸大宣传,实际情况与口头承诺完全不同,构成欺诈。但该健身房却认定其已兑现其舞蹈教学服务,误导购卡并不成立。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刘女士遂将该健身房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结余费用3100元。

退款受阻引矛盾,倾力调解化争执

对健身房与刘女士之间的矛盾,大冶法院诉前调解中心调解员尹辉煌第一时间介入并了解情况。在最初协调时,健身房方代表游某并不愿意配合调解,认为健身房为消费者提供的服务没有问题。刘女士则表示健身房的宣传与实际体验并不一致,花钱并没有买到理想的服务。面对双方的不配合,尹辉煌并未退缩,而是坚持以调促和,用“背靠背”的方式,耐心倾听双方的诉求,积极寻找解决矛盾切入点。一方面,对刘女士做好安抚工作,疏导情绪。另一方面,对游某开展全面“攻心战”,以诚信是为人之本、处世之道,强调诚信经营才是长久之计。经过多次耐心的沟通和调解,两位当事人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健身房在扣除已上课的费用及手续费后,退还刘女士2200元,矛盾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如今,不少健身机构采用会员制、预付款等方式拓展业务、吸引客户,具有极强的诱惑性、欺骗性。 有的商家出于逐利的目的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效或隐瞒缺陷,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为解决预付式消费领域、群众反映集中的卷款跑路、霸王条款、收款不退等问题,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最高人民法院3月14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解释》第九条规定,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针对合同格式条款约定仲裁,但仲裁机构收取最低仲裁费用远高于消费者支付的预付款,妨碍消费者获得权利救济问题,《解释》规定,约定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的“霸王条款”无效。大冶法院敬告广大市民,在选择健身机构要处处留心,不轻信广告宣传和商家的口头承诺,遇到明显低于市场价、优惠力度特别大的促销时,要再三思考,谨防陷入被圈钱诈骗的套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