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三男一女贩毒获刑最高刑期十三年

发布时间:2015-07-24 点击数量:5103

近日,大冶市三名男子黄某、余某、石某及陈某(女)贩卖毒品一案二审宣判,黄石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今年2月,大冶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黄某四人有期徒刑13年、7年10个月不等刑罚。

2014年7月、8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在大冶市区、金湖街道办事处等地先后3次向被告人陈某及案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剂(俗称“麻古”),共计46.83克。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余某在大冶市区、城西北工业园等地2次向被告人石某贩卖麻古,共计23.74克。2014年4月、7月期间,被告人石某在大冶某小学附近、金湾妈妈菜馆门口、城西北工业园等地3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共计4.25克。2014年8月,被告人陈某在大冶某中学附近2次贩卖毒品共计6.18克。

大冶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多次贩卖毒品共计46.83克;被告人余某贩卖毒品共计23.74克;被告人石某多次贩卖毒品共计4.25克,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贩卖毒品共计6.18克,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石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分别判处余某、石某和陈某有期徒刑7年10个月、2年1个月及1年4个月,对四被告人分别并处二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黄某以量刑过重等为由向黄石中院提出上诉。黄石中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