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法院执行二庭赶赴云南为企业追回工程款140万元
6月底,大冶法院执行二庭干警远赴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执行,为黄石冶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追回工程款140万元,解决了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的燃眉之急,赢得了大冶经济技术开发区罗桥工业园干部群众的一致称赞。
原告黄石冶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石冶鑫公司)与被告玉溪市桥龙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溪桥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大冶法院于2013年4月一审判决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合计160余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同年8月,黄石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玉溪桥龙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
大冶法院执行二庭执行员王洪涛承办该案后,与被执行人玉溪桥龙公司经理王某电话联系督促执行,王某则以债务系公司原股东转让股权之前产生为由,未履行法律义务。今年4月,黄石冶鑫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对此,执行二庭庭长杨裕春与王洪涛一边坚持反复做王某思想工作,要求其申报财产、自动履行,一边层报湖北高院委托云南省法院进行执行调查。在委托调查的基础上,执行干警王洪涛、许红卫赶赴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将玉溪桥龙公司的两个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划拨其银行存款14余万元。见法院动了真格,玉溪桥龙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案债务应由原股东承担,要求解除冻结。大冶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司股东的变更,不影响公司对股东变更前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遂依法驳回其执行异议。面对强大的执行威慑力,玉溪桥龙公司转而与原股东郭某等人协调,并向黄石冶鑫公司提出执行和解意向。执行二庭把握执行契机,执行干警王洪涛、王坤山周末不休息,赶赴被执行人处主持执行和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玉溪龙桥公司一次性支付黄石冶鑫公司工程款140万元,黄石冶鑫公司放弃其他债权。
返回大冶后,执行二庭迅速启动涉企案件绿色通道,办妥执行标的款转付手续,黄石冶鑫公司当日领到了140万元标的款。该公司负责人感激地说:“在公司流动资金非常紧缺的时候,大冶法院快速执行回来百万余元标的款,化解了本企业困难,真是太感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