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红!大冶法院第4篇案例入选最高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近日,大冶法院报送的《某保险公司与柯某追偿权纠纷调解案——“多方联动+精准释法”化解道路救助基金垫付款追偿纠纷》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这也是大冶法院入选的第4篇多元解纷案例。
某保险公司与柯某追偿权纠纷调解案
——“多方联动+精准释法”化解道路救助基金垫付款追偿纠纷


关键词
民事 追偿权纠纷 道路救助基金垫付款偿还 多方联动 调解 多元解纷案例库
基本案情
袁某与柯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柯某受伤,某保险公司(某道交救助基金管理单位)为柯某垫付22309.4元抢救费,柯某仅偿还10000元,剩余12309.4元未付。柯某从责任方获全额赔偿后,以“救助基金无偿”和家庭困难为由拒还余款,交警调解无果,某保险公司遂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本案事实清晰,且涉民生专项基金运转,通过调解方式化解,更易消除当事人认知矛盾、降低解纷成本,故征得当事人同意,由综治中心统筹,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先行调解,并邀请前期参与调解的公安交警大队、村委会组成联合调解小组,共同开展调解工作。
一是联合走访调查,摸清纠纷症结。调解小组首先前往柯某家中实地走访,了解其家庭经济情况,核查收入、支出及财产状况,确认柯某虽有短期资金周转压力,但已从交通事故责任方获得全额赔偿,具备足额还款的基础条件。同时,村委会工作人员结合日常对柯某家庭的了解,从情理与法律双重维度,向其客观分析“拒绝还款”诉求的不合理之处:第一,道路救助基金的核心功能是为事故伤者提供紧急抢救资金支持,并非无偿捐赠,追偿垫付款是保障基金循环运转、惠及更多伤者的法定要求;第二,柯某已获得责任方全额赔偿,其损失已得到充分弥补,再以“家庭困难”为由拒还垫付款,既违背公平原则,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三,拒还行为可能影响个人信用记录,对其后续生产生活造成潜在不利影响。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缓解其对立情绪,为后续调解奠定基础。
二是精准释法明理,纠正认知偏差。针对柯某认知误区,交警部门工作人员结合事故处理全过程,再次明确其已从责任方获得足额赔偿的事实;调解员依据该地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中关于“救助基金非无偿捐款、管理机构享有追偿权”的条款,详细说明基金公益属性与追偿规则,强调拒不偿还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还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甚至导致后续其他事故伤者无法获得及时救助;指导法官及综治中心工作人员依托多元解纷案例库中“某保险公司与李某甲等三人追偿权纠纷调解案”(入库编号:D2024-161-1-143-025)补充解读类似案例的处理结果,帮助柯某厘清权利义务边界。
三是兼顾实际需求,促成协议达成。在柯某认可偿还义务后,调解小组考虑其家庭短期资金周转压力,与某保险公司沟通协商分期还款。某保险公司同意给予柯某6个月的付款宽限期,缓解其资金压力。最终,在调解小组积极协调下,双方就还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处理结果
某保险公司与柯某达成调解协议:柯某偿还某保险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2309.40元;某保险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目前已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579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偿纠纷,具有当事人存在认知误区、涉民生公益属性的特点,核心争议在于当事人混淆了救助基金“应急救助”与“无偿使用”的界限,且以家庭困难为由逃避还款义务。本案中,综治中心统筹,人民调解组织、公安交警大队、村委会等单位共同参与、法院指导调解,进一步整合行政机关事实核查优势、基层组织民情沟通优势、人民调解专业调处优势,有效破解单一主体调解难以突破的沟通壁垒。调解过程中,调解小组按照“事实核查定基础、法律释明纠偏差、人文关怀促和解”的思路推进调解工作。针对当事人核心认知偏差,调解小组精准释明专项基金管理法规,并通过释明多元解纷案例库同类案例,进一步帮助厘清权利义务,明确公益基金的法定追偿权与循环运转机制。同时,充分考量当事人实际困难,引导债权人给予付款宽限期,最终促使纠纷得以妥善化解,实现“法理有据、情理兼顾”的化解效果。
推荐部门
大冶市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大冶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
大冶市人民法院
大冶市茗山乡张谦村村民委员会
大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大冶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下一步,大冶法院将持续聚焦精品案例打造,积极挖掘和打造更多优质典型案例,同时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为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多元化解提供更多路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