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额外债未还,离婚时慷慨“赠妻”,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发布时间:2020-10-23 点击数量:3308



要问申请执行人最怕什么,无疑都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27万余元外债没有收回来的叶某就遇到了这个问题。

2011年6月至2013年5月,同村村民阿风找叶某先后多次借款,加利息共计31万余元,至2014年底仅偿还4万元,经多次催讨无果后,2018年5月叶某将阿风告到大冶法院,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叶某申请执行,却遇到开头一幕。“他不可能没钱,他有房子,还有拆迁款呢”,叶某向执行干警反映。

执行干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阿风与妻子曹某于2015年8月签订离婚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两套房产均归曹某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款五分之一归曹某所有,婚姻存续期间所有债务由阿风一人承担。该协议实际执行中,两套房产所有权归曹某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款303万元中曹某又领取了213万元。叶某认为阿风放弃个人财产致使其债权无法实现,遂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

法院认为,被告阿风与其妻曹某签订的离婚协议将双方主要财产约定归曹某所有,曹某亦实际占有和领取主要财产,被告阿风实际领取少量土地征收补偿款并承担全部债务,此种分割方式实质上构成了被告阿风无偿转让财产,在其对外负有高额债务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此种财产分配方式明显对原告叶某主张的债权造成阻碍,因此对叶某主张撤销被告阿风的转让行为予以支持,判决撤销阿风与曹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