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房屋借人住,40年后起纷争

发布时间:2021-12-10 点击数量:368

原告吴某春的母亲将房子借给被告母女居住,40年后,吴某春要求被告返还房屋遭拒绝,遂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近日,大冶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将房屋返还给原告。

闲置房屋借人住

“40年前,堂嫂请求我母亲将空房子借给她居住,母亲见她可怜就同意了,堂嫂带着4个女儿(包括被告)住在该屋。被告出嫁后一直住该屋至今。”

原告吴某春与被告吴某华系姑侄关系,吴某春长期住大冶东岳路办事处,被告吴某华的父亲吴某福曾按农村风俗过继给原告母亲为嗣子,吴某福去世后,由其妻子段某英照顾原告母亲的生活起居。

据吴某春诉称,她有一座祖屋在大冶市茗山乡杨桥某自然村。1964年,她母亲在村里建造一处砖木结构瓦房,面积37.2㎡。1979年,原告母亲随其一起生活居住(原告所在学校)后,将闲置的房屋借给段某英母女5人居住。1992年9月25日,原告将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并领取集体土地建设用使用证。

1997年,涉案房屋经多年的风化侵蚀,出现垮塌危状,吴某华出资将该房屋进行了翻新改造,将原房屋砖(土)木结构瓦房改造成火砖平房,面积扩大了,并取得居民宅基地房屋使用门牌号。

房屋返还起纷争

“我向村委会申请重建房屋,要求被告退出房屋时,被告竟迟迟不理,还要我给维修费。”

“给她住了这么多年,没有要她给一分钱的租金,即使对我房屋进行了维修也是应该的,不存在给维修费。”

村庄理事会为此进行了多轮调解,提出两种解决方案:一种是双方协议改建此房(危房),双方各做一半,原门牌证号归被告,新号归原告。另一种是原房屋归原告所有,由原告支付给被告一定的经济补偿,被告退出该房屋。双方争执不下,最终未能达成和解意见。

2021年,吴某春将吴某华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祖屋。这距她母亲出借祖屋已过去40多年。

被告吴某华辩称,双方建房时间相隔甚远,房屋面积不符,老房属土坯房,已垮塌,不存在了。扩建房是砖木结构瓦房,民政部门核发了门牌证,门牌证以本人父亲吴某福的名字登记办理,原物权利已消灭。该房屋一直由本人居住、管理、使用至今,原告起诉要求本人腾退房屋无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那么,涉案房屋到底应不应该是归还给原告?

法院判决还祖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涉案房屋原由原告母亲建造,1979年至今由被告母亲段某英及本人租借使用。原告将其母亲建造的房屋进行登记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使用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房地一体的不动产归属原则,结合本案事实,确认涉案房屋权利人为原告。被告针对所借房屋垮塌危状,履行保管、修缮应尽职责,出资进行了翻新改造,但对被告翻新过程中扩充的财产部分,与原有财产构成了混同,应认定其实施了共有财产的添附民事行为,对所添附部分享有按份独立的财产权利。

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和事实是被告吴某华租借原告的房屋,被告在租借过程中对房屋的翻新改建行为并不能改变财产的权利性质,门牌证仅代表房屋在本社区的顺序号,依附于所有权,不能改变财产所有权性质。

根据以上分析,结合原、被告对涉案财产的处理意见,法院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房屋返还给原告,并予以腾退;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被告经济补偿1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