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桃香与被执行人周清江、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周清江、周杰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周清江、周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刘桃香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周清江、周杰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
周清江,男,1953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大冶市东岳路办事处新村31号,公民身份号码:42021195311250036。
周杰,男,1985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大冶市新冶大道湖景花园6栋1单元1902室,公民身份号码:420281198508130038。
执行依据:
(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205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
借款本金44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3月30日起按本金44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悬赏金额:
凡向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周清江、周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已发现、已控制但暂未处分的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5%作为奖励金。
悬赏时限:
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徐 0714-3281180
邮寄地址:湖北省大冶市新冶大道72号大冶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邮政编码:43510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将郑重承诺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