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花岂止枝头艳?大学生“欣赏植物寓意”,在商品 标题中引用“樱花”被诉侵权

发布时间:2025-04-14 点击数量:274

大学生网店擅用樱花引流遭索赔,植物名称岂能随意商用?近日,大冶法院审结一起大学生创业商标侵权案引发关注。刚毕业的创业者小辉(化名)因在商品标题植入樱花关键词被诉侵权。这起案件为青年创业者敲响警钟:创业热情需与法律意识同行。

2024年6月,毕业于湖北某高校的大学生辉注册成立黄石电子商行,在某知名网购平台开设××尚店”销售不锈钢水槽。开业仅三个月,其网店商品链接中“单樱花水槽”的标题便引发侵权纠纷。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经公证取证后,于2025年1月向大冶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索赔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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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辉在商品标题中使用“樱花”字样,该文字与樱花卫厨持有的“樱花注册商标完全相同取证实物中的水槽、包装、说明书中均不包含原告主张权利商标)。法院提取的网店后台数据显示,除原告取证购买的一单真实交易外,其余13笔订单成交金额均不足0.1元,且集中产生于2024年9月17日至18日,买家评论内容高度雷同,存在明显刷单痕迹。

“创业初期想快速提升销量,以为刷单只是行业潜规则。”庭审中,辉辩称使用“樱花”系因“欣赏植物寓意”,但未能提交合法使用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不锈钢水槽与樱花卫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同类商品,标题中使用“樱花”字样易使消费者误认商品来源,构成商标侵权;刷单行为虽不豁免赔偿责任,但刷单金额微小,对原告商品市场份额、商品信誉影响较小。结合侵权情节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小辉赔偿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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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毕业想闯出一片天,没想到开业三个月就吃了官司。这次教训比大学四年专业课更深刻!”收到判决后,通过微信向法官助理周修贤发送300字悔过信息,坦言自己“法律意识淡薄酿成大错”,承诺立即整改并加强法律学习。

“跌倒后爬起来!创业路上绊脚石也能成为垫脚石,法律既是为企业护航的灯塔,也是丈量创新脚步的标尺。”周修贤回信鼓励小辉重拾信心,希望他在法治轨道上将创业之路走得更稳更远。

“樱花可不只是植物。同为樱花,却分彼此,创业不易,学法避雷!”大冶法院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团队法官马璐总结说,此案对青年创业者具有双重警示意义:一是经营主体须依法登记并亮明真实身份,本案被告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规范经营,为后续责任厘清奠定基础;二是摒弃“刷单冲量”等虚假营销手段,诚信守法才是企业生存之道。创业之路没有捷径,知识产权红线更不能碰。

目前,涉案商品链接已全部下架。这起“毕业即创业、开业即涉诉”典型案例,既体现了大冶法院对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也为正在奋斗的年轻人划出法律“安全区”——唯有在诚信守法的轨道上奔跑,创业梦想才能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