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大跌眼镜的“㬧龙”与“暴龙”,您中招了吗

发布时间:2023-12-05 点击数量:2683

为了吸引消费者,一些不法商家用与知名品牌相似度极高的产品名称或包装,甚至不惜花钱“刷单”制造销售“火爆”的假象,从而达到销售目的,令人大跌眼镜、防不胜防。近日,大冶法院审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判处被告某百货商行“㬧龙”向某光学公司“暴龙”眼镜赔偿5000元。

某光学公司发现某百货商行在注册经营的网店内销售的商品标题、搜索关键词等多处使用了“㬧龙”与自己商标“暴龙”构成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进行宣传,但产品并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某光学公司认为,某百货商行的行为足以误导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来自自己或与自己公司存在特定联系,造成混淆。其行为侵犯了某光学公司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扰乱了销售市场,损害了公司的品牌形象,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某光学公司遂将某百货商行诉至法院,请求立即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

被告某百货商行辩称,原告提出的我商行销售的“㬧龙”眼镜侵权其光学公司生产的“ BOLON 暴龙”眼镜,但两字有明显差别;本人此前从未听说过原告旗下的“暴龙”眼镜品牌且从未有过了解,根本不知道侵权;涉案商品的实际销售数量,仅为原告取证购买的一件,其余数量均为增加店铺销量自行购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在网络平台所开设店铺的商品链接中使用“㬧龙”字样作为商品名称,其行为已侵害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涉案商品的链接已经删除,原告自愿撤回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求。

尽管被告辩称其销量系“刷单”所得,非真实销量,但市场经营主体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开展经营活动,被告的“刷单”行为客观上利用“暴龙”注册商标在市场交易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通过虚假交易提升网络店铺的综合评分指数,促进其自营商品销售,以获取实际利益,扰乱了商标管理和市场管理秩序,故对“刷单”行为应作否定性评价,综合考虑被告销售情况、侵权行为情节、性质、过错程度及涉案商标知名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