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非法生产“海绵铜”污染环境获刑
彭某洪等三人非法生产“海绵铜”,本想发财,却因排放、倾倒危险废物被提起公诉。大冶法院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彭某等三人有期徒刑九个月不等刑罚。
2019年12月以来,被告人彭某洪等三人在租赁的堆场内非法从事生产“海绵铜”活动,产生的废水及废渣淋溶水排入堆场旁荒地内无防渗防雨措施的水坑,水坑内废水通过渗漏或溢流的方式进入新冶大道市政管网,最终流入刘长序港,造成环境污染和群众投诉。经鉴定,黑色废灰及废渣,含铜量均超过标准限值,属于危险废物,现场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共计61.26吨,处置费用人民币11万余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彭某等三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结合三被告人积极退缴处置费用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与健康发展的基础,人民法院将坚守生态环境这个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万万不可为了赚钱而算错生态账,一旦污染生态环境,必将面临法律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