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天降重物”砸坏寄存车辆,谁来担责?

发布时间:2024-02-28 点击数量:503

车辆放在汽车店清洗或维修受损,汽车店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大冶法院审理一起因车辆寄存车行清洗受损引起的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某车行经营者曹某赔付车主王某维修费等合计960元。

2023年8月,原告王某将车辆寄存至曹某经营的车行进行清洗。王某付款后,将车钥匙留下先行离去。清洗完毕后车行将其车辆停放在车行门口。当天下午王某前去取车时,发现其车辆天窗后处被砸破,曹某告知王某系楼上居民楼掉落的重物所致。王某报警后,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并调查,未找到导致车辆玻璃破碎的相关证据。

王某无奈之下将车辆送至某汽车服务公司进行修理,更换玻璃花费940元。事后,王某以车辆寄存至曹某车行受损为由要求曹某支付维修费用。曹某则认为自己提供的是洗车服务,车辆系楼上掉落的重物砸损,与自己无关,王某没有及时取车也存在一定过错,故拒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多次沟通无果后,王某将车行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付其车辆维修费、折损费以及误工费等损失共计23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务合同是指由一方根据要求完成服务产品或者行为,另一方接受并给付相应服务费的合同。王某将其所有的汽车寄存至曹某处清洗,并向车行支付洗车费用,双方之间实际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案涉车辆系在曹某处洗车过程中发生的损坏,曹某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案涉车辆天窗损坏系他人所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被告作为一家专业的汽车维修店,理应具备较完备的服务体系,在未将车辆交付车主之前应当妥善保管车辆,以避免造成损坏。原告王某请求赔付维修费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误工费、车辆折损费等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