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法院执行关口推行“风险评估预防化解”显成效

发布时间:2013-10-23 点击数量:2777

10月22日,申请执行人石某在大冶法院领取标的款33万余元,他与被执行人大冶某管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执行一庭运用风险评估机制顺利执结。至此,这起省高院督办的执行案件终于得到了有效化解。

石某诉某管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大冶法院于2011年12月依法判处被告支付原告损失33万余元。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向黄石中院提起上诉。2012年7月,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石某于2012年11月17日向大冶法院申请执行,同年12月21日,因查明被执行人某管理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今年7月,石某以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恢复执行,大冶法院依法继续执行。经多次调查,被执行人某管理公司账户仍然为空,导致案件执行受阻。石某因而到黄石中院、省高院上访,并扬言到国家信访局上访。

大冶法院《重大敏感案件风险评估化解办法》于9月中旬出台后,执行员朱鹏松运用此办法对该案进行风险评估,报庭长、分管院长审查,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该案存在二级重大风险。执行一庭迅速成立办案专班,确定执行员朱鹏松为直接责任人、庭长柯彬为督办责任人,在分管副院长曹玉晖的领导下,拟定预防化解具体措施,将某管理公司原董事长刘某锁定为执行突破口。执行员朱鹏松、书记员吴晓梅等执行人员分赴工商、银行、刘某老家等地调查取证,有时一查就是一整天。经过20多天的努力,终于查明该公司成立之初为一人有限公司,公司原董事长刘某抽逃注册资金50万元。经合议庭评议,大冶法院依法裁定追加刘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抽逃注册资金50万元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石某承担责任。执行人员十余次奔赴武汉刘某居住地执行,依法强制扣划刘某在招商银行武汉循礼门支行的银行存款33万余元。10月22日,石某领到了全部标的款,这起多次上访缠诉案件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赢得了当事人的理解和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