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设置

发布时间:2020-04-03 点击数量:17267

内设机构:

(一)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负责本院登记立案、立案审查和分案工作,承担繁简分流、先行调解、速裁;办理诉前保全(审查、裁定制作)、不予受理、申诉审查立案、再审立案(依职权提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审查、司法救助(立案阶段、向上级申报程序)等案件;信访、维稳、接待、导诉等工作;提供案件查询、法律咨询等诉讼服务;办理检察建议及其他部门意见回复工作;办理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司法鉴定工作;接受外地法院委托送达、调查、证据保全等事项;开展相关调研工作;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二)刑  庭(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

负责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审理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发回重审及其他人民法院移送的刑事案件;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的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刑事自诉、刑事再审案件的审查及审理;履行扫黑除恶工作办公室工作职责;开展相关调研工作;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三)民一庭

负责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破产案件;办理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等工作;依法审理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及其他人民法院移送的相关民事案件;制作诉讼保全裁定;开展相关调研工作;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四)民二庭

负责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等案件;依法审理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及其他人民法院移送的相关民事案件;制作诉讼保全裁定;开展相关调研工作;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五)行政庭

负责依法审理法律规定应由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含执行事宜)、申诉、再审案件(含行政、民商事)、民商事(行政案件数量不足时分配)案件;依法审理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发回重审和其他人民法院移送的行政及相关申诉、再审案件;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开展相关调研工作;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六)执行局

负责依法办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案件判决和裁定执行事项及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办理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事项;办理诉讼保全执行事项;办理执行异议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监督本院的执行工作;开展相关调研工作;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七)政治部(机关党委、督察室)

负责本院干警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鉴定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等;协同上级法院及主管部门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承担党的建设、文明创建、群团、妇委会和老干部管理、人民陪审员管理、计划生育等工作;承办评先创优、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各类人员任免、调配以及等级确定、晋升和职级职务晋升等工作;负责公务员年度考核和绩效考核工作;指导工资福利、绩效奖金及其他奖金发放工作;开展审务督查、司法巡查、法官惩戒等工作;开展相关调研工作;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八)综合办公室

负责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政务工作;承担综合性办文办会、文秘、宣传、机要、保密、档案、代表委员联络、决议事项督办、财务经费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后勤装备物资保障、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综合治理、法治建设、意识形态、普法、内保、扶贫等工作;开展相关调研工作;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九)审管办(研究室)

负责本院案件评查、审判流程管理、审判业绩评价、司法统计、审判委员会事务等审判管理工作;督办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直播等司法公开工作;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问题,开展相关调研工作;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办公室工作职责;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十)司法警察大队

负责本院安全保卫、应急处置、提押刑事被告人、值庭警卫、武器装备使用管理工作;协助执行死刑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协助送达法律文书;协助执行有关案件;开展相关调研工作;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十一)东岳路人民法庭

审理本辖区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城关地区离婚案件)和立案庭移送审理的案件;参加辖区的社会综合治理工作,指导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工作。

(十二)罗家桥人民法庭

审理本辖区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和立案庭移送审理的案件;参加辖区内的社会综合治理工作,指导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工作。

(十三)大箕铺人民法庭

审理本辖区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和立案庭移送审理的案件;参加辖区内的社会综合治理工作,指导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工作。

(十四)金山店人民法庭

审理本辖区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和立案庭移送审理的案件;参加辖区内的社会综合治理工作,指导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工作。

(十五)保安人民法庭

审理本辖区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和立案庭移送审理的案件;参加辖区内的社会综合治理工作,指导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工作。

(十六)还地桥人民法庭

审理本辖区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和立案庭移送审理的案件;参加辖区内的社会综合治理工作,指导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工作。

(十七)陈贵人民法庭

审理本辖区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和立案庭移送审理的案件;参加辖区内的社会综合治理工作,指导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工作。

(十八)灵乡人民法庭

审理本辖区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和立案庭移送审理的案件;参加辖区内的社会综合治理工作,指导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工作。

(十九)金牛人民法庭

审理本辖区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和立案庭移送审理的案件;参加辖区内的社会综合治理工作,指导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工作。

(二十)金湖人民法庭

审理本辖区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和立案庭移送审理的案件;参加辖区内的社会综合治理工作,指导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工作。

(二十一)殷祖人民法庭

审理本辖区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和立案庭移送审理的案件;参加辖区内的社会综合治理工作,指导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