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法院金湖法庭为外省伤残农民工追回赔偿款26万元

发布时间:2013-10-29 点击数量:1921

   

10月28日,河南省长垣县农民工张某在大冶法院领取了人身损害赔偿款26万元,至此,他与大冶市新冶特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冶特钢公司)身体权纠纷这一敏感案件,经金湖法庭运用风险评估机制,得到了有效化解。

2012年11月,河南某防腐工程公司雇请张某等人为新冶特钢公司进行防腐工程施工。12月4日,张某在新冶特钢公司连铸车间刷油漆,新冶特钢公司员工使用行车不慎将张某连同安全绳一并绞进行车滚筒,造成张某脊椎损伤,左下肢功能障碍,属工伤五级伤残。受伤后,张某被送往武汉大学中南医院住院治疗,河南某防腐工程公司为此花去医疗费23余万元,公司已陷入困境。事后,张某与新冶特钢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诉诸法庭,要求新冶特钢公司赔偿医疗费等损失62余万元。

原告张某被其姐夫陈某等人背着来到金湖法庭,要求法庭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否则没人管其死活,今后一切由法庭负责。朱光华庭长感到该案十分敏感,考虑到被告新冶特钢公司系大冶市招商引资重点企业,又系纳税大户,遂亲自审理,启动风险评估机制,主动向院领导汇报案情,拟定化解措施。案件审理过程中,新冶特钢公司负责人依据本公司与河南某防腐工程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认为一切责任应由河南某防腐工程公司承担。朱庭长有的放矢,主动上门做新冶特钢公司负责人思想工作,释明原告有权选择起诉侵权人新冶特钢公司,即使张某直接起诉雇佣单位,河南某防腐工程公司赔偿后,依然有权向新冶特钢公司追偿,从而使新冶特钢公司负责人走出“该案与己无关”的认识误区。同时,为合理分担原告张某损失,朱庭长多次向河南某防腐工程公司负责人释明该公司应承担的管理疏漏等法律责任,该公司负责人同意协商承担张某医疗费等其他经济损失。多管齐下,终于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6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的妥善处理,赢得了新冶特钢公司和河南某防腐工程公司负责人的一致赞赏,伤残农民工张某更是感动不已,他的姐夫陈某竖起大拇指,连声称赞:“朱庭长为外省农民工主持公道,不愧是为民做主的好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