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正面案例

发布时间:2022-08-15 点击数量:4047

   :(2022)鄂0281执1513号

  :潘均衡

[关  ]   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吴作胜与被执行人安祥公司(以下简称安详公司)、冯安祥、冯廷朋等签订《资金重组合伙投资协议书》,约定吴作胜出资8000000元,占安祥公司股份30%。

2017年12月7日至2019年5月11日,吴作胜付给安祥公司8393800元

2019年5月13日,吴作胜与安祥公司、冯安祥、冯廷朋签订《退伙股金暨借款还款协议书》约定:吴作胜在本协议签字之日退伙;安祥公司、冯安祥、冯廷朋应当共同返还吴作胜9000000元,并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因安祥公司、冯安祥、冯廷朋目前经营资金周转困难,再次请求向吴作胜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安祥公司、冯安祥、冯廷朋自愿就安祥公司的股权股份以及所有的财产(土地、设备、厂房、车辆等一切财产)提供最高额担保,并配合吴作胜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020年5月31日至11月4日,安祥公司先后5次偿还吴作胜共计800000元。2021年8月17日,吴作胜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冯安祥还吴作胜息本款260000元。

我院审理后认为,安祥公司、冯安祥、冯廷朋向吴作胜借款本金为10963800元。因安祥公司股东冯廷朋在工商登记部门将安祥公司享有的100%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登记给吴作胜作质押借款,故冯廷朋在安祥公司享有100%股权依法进行拍卖、变卖,吴作胜对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审判结果] 

安祥公司、冯安祥、冯廷朋应偿还吴作胜借款本金11093800元和利息及律师费20000元;若安祥公司、冯安祥、冯廷朋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吴作胜享有拍卖、变卖被告安祥公司100%股权及派生的权益价款优先受偿权。

[执行情况] 

执行立案后,承办人迅速关联了执保案件,查询了被执行人资金账户,发现可控金额距离执行标的差距巨大。在审理阶段,吴作胜提交了安祥公司、冯安祥、冯廷朋的财产清单、固定资产登记盘点、评估明细表等资料,虽此资料为当事人自行作出且未经专门机构出具报告,但具备一定的执行参考价值,类似于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登记表。如果无法通过冻结扣划账户金额执行完毕该案件,其后必然要对其公司股权、固定资产等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承办人迅速对该案件进行了经济影响评估。安详公司在正常生产经营,具备分期履行的执行能力,若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必然会对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可逆的后果。承办人向双方当事人宣传了有关执行法规、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等制度后,遂组织双方进行和解。

双方对偿还本金金额无争议,就利息问题产生了争议。经承办人多次协调,最终双方确定了固定还款金额并确定分多期履行,不再计算利息,减少被执行人负累,该案立案仅8天就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

该案件是一个由借款引起的涉案金额较大的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冯安祥、安详公司、冯廷朋借款目的是保障企业资金流动顺畅,保障安详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资金账户不足以清偿全部欠款,若直接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必然会对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可逆的后果。承办人及时敏锐地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资产情况进行充分摸底,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进行分析并提出和解方案,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从而有利地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同时也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寻找到既得性实现,该案顺利和解实现了双赢。且承办人在双方达成协议后,一直督促并跟踪被执行人如期履行协议,并非“一和即了”,此举既充分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让其对法院执行工作给予充分理解和支持,同时也维护了被执行企业的良好的社会信用,为其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更深层次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