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拦”执行 审执联动解纷争

发布时间:2019-01-07 点击数量:259

一起交通事故致人伤残,保险公司赔付60万余元后,肇事司机需赔付16万余元。然而,当法院执行时却发现该肇事司机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名下的主要财产归妻儿所有。伤者权益该如何维护?

201510月的一天深夜,云飞(化名)驾驶货车行至城西路化肥厂路段时与一辆两轮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司机小勇(化名)受伤,送往大冶市人民医院,后转入武汉协和医院住院治疗。治疗中期及伤残鉴定后,小勇分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云飞等赔偿前期治疗费及伤残赔偿金等。二案经法院判决、调解,云飞应获赔偿款77万余元,由保险公司赔付61万余元,云飞赔付16万余元。

保险公司悉数赔付。然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时,大冶法院执行干警却发现云飞一无所有。原来交通事故发生后,云飞与妻子秋兰(化名)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家里的主要财产协议归妻子和儿子所有。因为云飞拒绝赔付,法院遂将其司法拘留15日,但其仍未还款。

小勇迟迟拿不到云飞的赔偿款,多次到市委政法委、市人大反映情况,后在市人大和市委政法委工作人员的引导下鼓起勇气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起诉云飞及第三人其前妻秋兰,请求法院撤销民政部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内容。

审理此案的大冶市法院金湖法庭卢凌云庭长经认真研判 ,发现该案非常棘手。因为经了解,云飞和秋兰分别已有了自己的生活,撤销财产协议势必影响几个家庭的和谐稳定,但是不撤销,小勇的权益又难以保障。为此,卢庭长坚持调解优先,加强法律释明,他耐心地对云飞进行全方位疏导,使他终于明白,虽然《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财产可以协议分割,但是婚姻续存期间发生的债务是应共同承担的,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债务,他们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应作合理安排。按照《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仅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云飞思想虽疏通了,但称其生活十分困难,请求小勇体谅。为此案纠结多年的小勇了解到云飞家庭的实际情况后,也愿意放弃部分赔偿款。近日,卢庭长联系负责此案执行的执行员刘志刚到金湖法庭共同做调解工作,并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云飞一次性赔偿9万元,余款小勇自愿放弃。执行案件终于和解结案。小勇对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当即申请撤回起诉。就这样,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错综复杂的审、执两桩案件一并结案,双方当事人恢复了平静的生活。

法律链接:《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仅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