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法院执行悬赏公告(二)

发布时间:2024-01-10 点击数量:2629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昌华、刘克春、刘克洋、刘志康、刘勇、郑瑞华、刘昌军、汪桃香、邹治军、董明利与被执行人余合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余合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余合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刘昌华、刘克春、刘克洋、刘志康、刘勇、郑瑞华、刘昌军、汪桃香、邹治军、董明利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余合林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余合林,男,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殷祖镇南昌村余成庄 77号。公民身份号码:420281198305252852。

    执行依据:(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91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工资款和律师费用合计人民币1916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悬赏金额:凡向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余合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已发现、已控制但暂未处分的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5%作为奖励金。

悬赏时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李法官 0714-3281183

邮寄地址:湖北省大冶市新冶大道72号大冶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邮政编码:43510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将郑重承诺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