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法院审理破产案必提司法建议

发布时间:2012-09-25 点击数量:1484

   审理企业破产改制案件,最难的是实现“零震荡”和“软着陆”。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院长池国卿今日接受采访时透露,通过将以保护职工利益为主要内容的司法建议作为审理破产案件必备要件,该院实现了破产案件企业职工“零闹事”、群众“零上访”。

  2008年,“青铜故里”大冶市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首批矿产资源枯竭型转型城市。伴随城市转型而来的,是大冶诸多矿产企业的破产改制。大冶市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数也随之增多。

  矿产企业破产案,涉案资金多、人员广,是业内公认难啃的“硬骨头”。对如何审理好破产案件,池国卿有个“不能一拍了之”的观点:审理企业破产案,牵一发而动全身,拍卖破产企业财产必须考虑职工利益,必须有利于经济良性运行。

  为实现破产案件平稳过渡的目标,大冶市法院将司法建议作为审理破产案件的必备要件,将保障职工利益和维护公众利益作为建议的主要内容。

  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利益,大冶市法院首先关注职工再就业问题。大冶市钢铁厂拥有2000多工人,在企业改制时,千余名职工面临“下岗”。为此,大冶市法院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拍卖建议:买主应优先安置原企业60%的职工。这一建议,被大冶市委市政府采纳。如今,大冶市企业破产后,在原址招商引资的企业,均安置了原破产企业65%以上的职工。

  除了就业,大冶法院还将解决破产企业困难职工保障问题纳入司法建议范围。大冶石头咀铜铁矿破产时,有大量困难职工住的是集体宿舍。为解决破产后工人的住房,大冶市法院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建议:将厂矿职工住房及办公用地作为市保障房工程建设用地。这一建议最终被采纳。如今,400余户石头咀铜铁矿困难职工如愿住进保障房。

  大冶市破产企业拍卖中,出价高的不一定能成为买主。大冶市法院民三庭庭长黄开文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拍卖黄石市第二棉纺织厂(大冶是黄石所辖县级市)存量资产时,曾有大冶老板出高价购买,但因其环保工艺达不到要求,最终可能导致环境污染,法院最终建议党委、政府从外地招商引资。

  统计显示,近年来,大冶市共有2万余名破产企业职工实现再就业,1200余名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困难职工住上保障房。

  企业破产改制中,大冶市实现了没有一名职工闹事、没有一名群众上访。

  “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不亚于招商引资10个亿。”在大冶市经济工作年会上,一位市领导如此评价市法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