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法院判处醉驾男子拘役两个月,引导文明出行

发布时间:2022-02-23 点击数量:365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早已成为妇孺皆知的“警句”,但醉酒驾驶现象依然时有发生。近日,大冶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涂某拘役二个月,为落实大冶“文明提升行动”敲响打击醉驾警钟。

2021年11月某日晚,被告人涂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金湖大道体育馆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并对其进行血液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35mg/100ml。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涂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涂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归案后,涂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释法:被告人酒后驾驶,但并未造成事实危害,为什么被判刑呢?承办法官罗景昊指出,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并不要求造成实际危害结果,酒驾(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或者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的行为即可构成该罪。此外,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但超标电动自行车则会被认定为机动车。

法官提醒:酒能助兴也能扫兴。广大市民要积极响应我市“文明提升行动”号召,坚决向酒后驾车说不,确保安全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