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法院依法为七旬老人追回赔偿款44万元

发布时间:2014-01-23 点击数量:2380

   

冯大爷因车祸痛失爱子而四处信访无果,大冶法院金湖法庭通过法律途径为老人追回44万元赔偿款,使这位饱经风霜的老人彻底改变了过去信访不信法的错误观念。1月17日,冯大爷为金湖法庭送来一面“秉公执法,勤政为民”锦旗,衷心感谢金湖法庭干警执法为民的工作精神。

今年70岁的冯大爷系湖北省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上冯村村民。2012年8月25日20时许,陈某驾驶的鄂B5A237号中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大冶市刘金线金湖办事处胡庚村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冯大爷之子冯志某驾驶冯应某乘坐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冯志某死亡、冯应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冯志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陈某系金湖街办铜绿山矿社区居民柯某雇请的司机,该货车挂靠在大冶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经营,且该公司为该车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分别为122200元和500000元。2012年9月22日,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冯大爷与柯某达成赔偿协议,柯某同意一次性赔偿冯大爷各项损失人民币85万元,于同年9月25日前支付30万元,余款由车辆保险承担,不足部分由肇事方及时补足。协议签订后,柯某支付冯大爷赔偿300000元,余款55万元经多次催讨无果,冯大爷遂到金湖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等地上访,强烈要求解决赔偿事宜,扬言赔偿款不到位坚决不安葬儿子骨灰。信访工作人员告知冯大爷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他仍然坚持上访。2013年8月,未拿到余下赔偿款的冯大爷将被告陈某、柯某和大冶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支付赔偿款550000元。

金湖法庭受理此案后,由审判员胡国艳承办此案。胡国艳前往冯大爷家看望时,了解到死者冯志某系冯大爷中年得子,车祸就发生在结婚前几天,因此冯大爷伤心欲绝。冯大爷的次女因患精神分裂症在医院治疗,家境十分困难。为了妥善处理此案,该庭庭长朱光华和胡国艳法官分析案情,制定快审快结办案思路,在多次调解无效后,依法判决被告柯某赔偿冯志某死亡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4万元,被告大冶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审理中,肇事车辆的交强险赔付11万元。大冶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向大冶法院另案起诉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保险公司依合同约定在责任险限额内赔偿损失。2013年7月,该院依法判决该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被告大冶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462913.93元,且该判决已生效。查明这一事实后,朱光华庭长和胡国艳法官立即启动快速处置方案,积极与保险公司接洽,快速划拨该笔款项,冯大爷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