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案必提司法建议护住职工利益
审理企业破产改制案,最难的是实现“零震荡”和“软着陆”。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院长池国卿今天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大冶市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把以保护职工利益为主要内容的司法建议作为必备要件,实现了企业职工“零闹事”、群众“零上访”。
2008年以来,伴随着城市转型,“青铜故里”大冶市诸多企业进行破产改制,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也随之增多。如何妥善审理好破产案件?池国卿有个观点:拍卖破产企业财产必须考虑职工利益,必须有利于经济良性运行。
为实现破产案件平稳过渡,大冶法院最大限度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保障职工利益和维护公众利益。
职工再就业是大冶法院首先关注的问题。大冶市钢铁厂在企业改制中,千余名职工面临下岗。为此,大冶法院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建议:买主应优先安置原企业60%的职工。这一建议被采纳。如今,大冶的企业破产后,在原址招商引资的企业,均安置了原破产企业65%以上的职工。
除了就业,大冶法院还着重关注破产企业困难职工保障问题。大冶石头咀铜铁矿破产时,有大量困难职工住的是集体宿舍。为此,大冶法院建议将厂矿职工住房及办公用地作为市保障房工程建设用地。这条建议使得400余户石头咀铜铁矿困难职工住进保障房。
统计显示,近年来,大冶市共有两万余名破产企业职工实现再就业,1200余名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困难职工住上了保障房。
“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不亚于招商引资10个亿。”大冶市一位领导如此评价市法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