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人民法院计算机管理使用安全保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0-04-08 点击数量:15299

   

   

大冶市人民法院计算机管理使用安全保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全院干警正确使用本院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确保计算信息的及时性、可靠性、完整性和安全性,使本院计算机网络正常、安全运行,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电子信息的管理规定,参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管理暂行规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计算机网络暂行规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权限管理

第二条 本院办公室负责指导制定本院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用户使用权限,该权限对全院干警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本院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用户使用权限,由各单位按自身的工作职责范围对所属人员进行预授予,由政治处全面审核,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系统管理员按审核结果进行设置。

第四条 当机构或人事发生变动时,政治处应于变动手续完成的当日,将变动情况通知办公室。办公室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对相应的用户使用权限进行重新设定。

第五条 各网络终端用户使用计算机系统的权限,以政治处确定的正式职务和岗位为准。干警临时变换工作岗位的,可变更为临时岗位的使用权限,原岗位使用权限应暂时取消。因工作需要,确需保留原岗位使用权限的,经原岗位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后可以保留。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六条 信息系统中各类工作信息的采集、制作、利用、报送由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信息管理工作由研制室负责。技术支持、技术维护由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 各单位对外报送、提供、公布的计算机信息,经研究室审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才能进行。由系统管理员协助办理有关技术事宜。

第八条 各单位均应采取校对、复核、验算、抽查等措施,检查所输入电子信息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发现错误应立即修正。

第九条 使用网络系统提供的审判和办公功能时,不得输入与工作无关的任何信息,网络管理员由权中止违反上述规定人员的使用权限,并向分管负责人汇报。

第十条 审判监督庭负责对进入结案程序的审判信息进行检查和质量考核,未按规定输入信息或漏输信息的案件,进行通报,按不合格案件处理,并按季度向分管院长书面报告检查情况。将计算机审判信息情况列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在信息输入、信息使用和信息管理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鼓励和表扬。对于不及时输入计算机信息或者不按照规定格式输入计算机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或相应的记录处分。

第十一条 将计算机应用情况列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由政治处、办公室、研究室负责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信息管理规定,妨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章  信息输入

第十三条 全院各终端用户在使用计算机网络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的操作要求,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输入各类信息。

第十四条 全院审理或处理的各类案件,都必须逐步将相关案件信息及时输入到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未按规定输入信息或漏输信息的案件,档案部门有权拒绝归档,并责令有关人员修改或补录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各类案件信息的输入应与案件审理过程同步。

第十六条 对于不需要规定的辅助材料,可以用电子信息形式保存着信息系统中。对于需要归档的案件或公文等材料,应同时按规定将纸质材料保存归档。

第五章  信息处理

第十七条 院各单位采写、编辑的法律文书、文件、简报、信息、案例调研文章或其他材料,均应通过电子信息的方式编辑和传输。所有材料按文号单独保存,分类建立保存文档。要充分利用本院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中已经具备的功能直接处理相关信息,对于信息系统中暂不具备相应功能的,应当使用Word2000或以上版本制作,并将有关电子信息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 院内各单位发送各种公文、简报、信息、通知或其他材料,应尽量使用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传输。

第十九条 各单位发送各种公文、简报、信息、和其他材料时,软件系统有规定格式,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发送,对于信息系统中暂无规定格式的,应统一采用Word文档格式(即:xxx..doc格式)发送。

 第六章  网络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指定1人作为网络应用协管员,由办公室审查确定,负责协助院办公室计算机管理人员,促进本单位审判和办公软件的应用。

第二十一条 网络管理人员发出的技术应用指令和要求,各网络用户都必须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的负责人和网络应用协管员应当与院办公室密切配合,指导和督促本单位所属人员在网络上正常工作,确保网络系统和信息系统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的网络应用协管员应当认真学习计算机专业知识,增强工作责任心,努力保证本单位的计算机设备和系统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二十四条 网络管理人员和网络应用协管员应当加强服务意识和效率观念,对用户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应当尽快解决或者答复。

第二十五条 各网络终端用户第一次领取计算机密码后,应当及时自行更改密码,如发现本人密码有泄漏的可能,应立即予以更改,如遗忘了本人的登录密码,应迅速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系统管理员清楚原密码后,再由本人重新设定密码。

第二十六条 任何网络终端用户未经院办公室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复制系统中存贮的和提供给用户使用的各种软件。如因非法拷贝引起版权纠纷,由拷贝人承担相关法律或经济责任。

第七章  客户端微机使用

第二十七条 严禁私自拆卸微机,严禁随意拔插、更换微机机箱内的硬件。微机确实需要维修的,应与网络管理人员联系修理。

第二十八条 严禁随意拔插连接在微机上的网线,严禁将内外网络插孔互换。

第二十九条 严禁私自在网络终端微机上安装调制解调器通过拨号方式上网。确因工作需要上网收发或查阅信息的,可联系网络管理人员在指定的计算机完成。

第三十条  严禁擅自修改计算机终端的网络配置,严禁用户随意更改IP地址、主机名。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客户端微机上安装工作之外的软件,更不能安装游戏软件。确因工作需要安装软件的,由网络管理人员完成。

第三十二条 客户端微机上已装有其他专用管理软件的用户,应将相应的系统设置成不可共享状态,以利于保密,并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严禁在内网客户端微机上使用任何移动存储设备(如光盘、U盘、软盘、移动硬盘等),确因工作需要的,由网络管理人员协助完成,

第三十四条 办公室网络管理人员负责中心机房的管理工作,确保数据库服务器的不间断安全运行。

第三十五条 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网络管理中心机房。外来人员必须经计算机技术主管部门领导同意后,经过登记,方可在网络管理人员的陪同下进入参观。

第三十六条 严禁非本院工作人员操作使用计算机。

第三十七条 严禁随意删除计算机上的软件和文件,尤其是法院信息系统相关软件。不得随意重装操作系统,确须重装操作系统的,由网络管理人员完成。

第三十八条 各系统管理员必须做好系统的备份和数据备份工作。数据的完整备份每周不得少于两次,递增备份每天均要进行。

第三十九条 客户端微机统一安装网络版反病毒软件,严禁随意关闭随时监控。

第四十条 严禁在工作时间内利用客户端微机玩游戏。

第四十一条 爱护机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与网络管理人员联系处理。

第四十二条 保持工作环境清洁,下班之前关闭计算机。

第八章网络信息系统安全

第四十三条 所有网络终端用户都应按照各自的权限和标识使用网络系统中的计算机信息,不得将自己的和已知的他人账户。计算机密码告诉、泄漏给他人,不得盗用他人的用户标识和密码进入计算机系统进行操作或查阅信息。

第四十四条 不得擅自将自己权限内的信息提供给无权限的用户使用。

第四十五条 法院内部公共信息中的所有内容,仅对本院工作人员开放,任何网络终端用户不得擅自将这些信息提供给本院以外的人员使用。不得在联入内网的计算机上输入、存储或传输任何绝密材料和数据。因工作需要必须在联入内网的计算机上处理绝密信息的,经审批并采用物理隔离或数据加密技术后,方可进行。连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不得处理任何涉密信息。

第四十六条 任何网络终端用户都不得擅自将系统中的电子数据复制、传输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四十七条 任何网络终端用户都不得擅自将系统中的电子数据复制、传输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四十八条 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该说的机密不说,不该知道的机密不看。

第四十九条 严禁内网络客户端微机接入外网,外网客户端微机接入内网,严格实行内外网物理隔断。

第五十条 便携式计算机实行相对集中的管理,由各单位制度专人保管。

第五十一条 便携式计算机中不得处理储存任何涉密信息,未经办公室许可不得接入内网。

第五十二条 处理绝密级信息做到专机专人专室使用。

第五十三条 网络管理员应不定期对院各单位计算机进行检查,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向分管负责人书面报告检查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上级法院以及本院关于计算机管理规定的,造成失密、泄密、计算机网络系统中断运行许等严重后果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造成后果、情节一般的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承担经济损失。单位负责人任承担领导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请与本院办公室联系。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26日起执行。

第五十七条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作出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