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权益保护】 教育惩戒权的边界在哪里?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
当孩子在学校犯错,老师是否有权要求当众道歉?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的典型案例,因不满老师让自家孩子反复道歉,家长将学校告上法庭。法院将如何判决呢?
某学校一年级学生甲某因在校期间扎、咬其他同学,老师与涉事家长进行沟通,并在班会上让甲某向其他同学道歉。
甲某家长认为老师当众指责甲某、不听甲某解释、无理要求甲某当众反复道歉,造成甲某心理严重伤害,致使甲某持续情绪低落、无法正常返校。经多次交涉无果,甲某将学校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学校赔偿损失两万余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老师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常履行教育惩戒权,是否存在超越或滥用教育惩戒权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对受教育者有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同时,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中,明确规定了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等教育惩戒。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甲某的诉讼请求。
●教师惩戒权的边界在哪?
近年来,关于“老师不敢管学生”的讨论引发社会关注。不少老师在面对违规违纪学生时,陷入了“想管不敢管”的困境。管得严,怕被家长投诉,管得松又起不到效果。那么,学校在实施教育惩戒时,如何把握合理边界?如何界定“合理惩戒”与“变相体罚”呢?
教育惩戒权是学校和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可以帮助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是教育管理的重要手段。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已明确,中小学教师可行使多种教育惩戒手段,同时也为惩戒权划出了“禁区”“红线”,赋予了学生、家长申诉的权利。